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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邓州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心医院、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红*装饰材料商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邓州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以下简称邓**公司)、原审第**心医院、原审被告郑州市**饰材料商行(郑**商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邓**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郑**商行返还货款442990.66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邓**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代理人张**,邓**公司的委托代理张**、汤海疆,邓**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郑**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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