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余**、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与余**、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2)殷*一初字第7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裁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为由诉请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崔**与余**、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该案涉及安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涉嫌非法集资一案,因涉及刑事案件,法院现不宜审理与其相关的民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崔**的起诉;驳回余**、王**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一案,根据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崔**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