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因家庭琐事与其嫂子孙某某发生争执并怀恨在心。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徐**从家中带一把尖刀放在所穿的长筒胶鞋里,到本村徐**的家中找孙某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徐**拿出尖刀对孙某某的左胸、左上肢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孙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因被锐器刺中左胸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引发大失血死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当庭辩称:案发当天家里养的羊生产,其用刀子割完羊脐带后,把刀放到鞋筒里面,去喊孙某某吃饭时忘了放家里。和孙某某发生争执时,拿刀是想吓唬她。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戳了孙某某两三刀不是事实,其只往孙某某臀部戳了一刀,孙某某胸部的伤不是其捅的,是邻居拉*某某时其推孙某某,孙某某翻身的时候戳到的。案发后,其并没有阻止他人对孙某某施救,且有回家拿钱主动施救孙某某的行为。案发后,其曾让人打电话报警,知道他人已报过警后一直在场等待公安人员。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魏*、郭**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徐**具有如下减轻、从轻情节:1、徐**实施犯罪前,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过争吵,孙某某对徐**进行辱骂,徐**又受到同村人的取笑,系一时激愤而产生的伤人激情,属于激情犯罪。2、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其他类型案件有所区别,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3、徐**依法成立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与被害人孙某某(女,殁年47岁)系叔嫂关系。徐**的哥哥徐*同2013年因病去世后,徐**因听说孙某某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进而怀疑其哥哥死因不明,与孙某某产生矛盾。徐**当时未婚,其曾提出与孙某某结婚被孙某某拒绝。加上其他生活琐事,徐**认为孙某某看不起他,怀恨在心。2015年2月28日下午5时许,徐**携带家中一把尖刀去同村村民徐*乙家找到孙某某,二人在徐*乙家发生争吵,在村民徐*召家门口发生厮打。徐**拿出携带的尖刀对着孙某某的臀部、左胸部刺了数刀,致孙某某倒地。同村人欲对孙某某施救时,徐**持刀予以阻止。后经人劝说,徐**回家放下尖刀后返回现场与徐*丙等人一起将孙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孙某某于途中死亡。徐**遂要求他人报警,得知他人已经报警后,在路边等候,公安人员赶到后将其抓获。徐**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对犯罪的主要事实予以否认。经鉴定,孙某某系因被锐器刺中左胸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引发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泌阳县公安局110接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孙自强的证言显示、证实:2015年2月28日下午18时16分,孙自强向泌阳县公安局110报警台电话报警,称其舅舅将其姑姑打伤,正送往泌阳县医院抢救。泌阳县公安局受案后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2月28日下午,泌阳县公安局付庄派出所民警赵**、卢*在泌阳**林村委姜庄附近的公路上将徐**抓获,在抓捕的过程中徐**给予配合。

3.人身检查笔录显示:案发当时19时,泌阳县公安局侦查员李**、候举对徐**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徐**的正侧面照片、指纹、血液、手机卡信息进行了采集。检查中发现其右手中指、无名指有明显附着血迹,手掌内侧有少量血迹,技术人员对上述血迹进行了提取。

4.泌阳县公安局象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3月1日,泌阳县公安局象河派出所民警张**对被害人孙某某父亲孙**、母亲高**的血样进行采集并交由泌阳县公安局待检。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18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河南省泌阳县付庄乡崔庄村委石马山村徐*召家南侧土路上。徐*召家东临一条土路,南临一条土路,西邻徐*根家,北邻徐*超家。中心现场位于徐*召家南侧土路上,徐*召家东墙南侧4M处有一棵杏树。距徐*召家南墙5.5M、东墙1.4米处的地面上在37CM×40CM范围内有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定为一号血迹;距徐*如家南墙6.35M、东墙1.8M处的地面上在90CM×45CM范围内有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定为二号血迹;距徐*召家南墙6.95M、东墙3.6M处的地面上在25CM×18CM范围内有滴落血迹,拍照后棉签提取,定为三号血迹。经对现场外围进行搜索,未发现与中心现场相关联的痕迹物证。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显示: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23时许时对徐**的住处进行搜查,从其住处搜查出一把尖刀并进行扣押。

7.物证:尖刀一把。

8.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6日,在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李**、侯*主持下,在见证人杨**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徐**辨认出了自己作案时所用的尖刀。

9.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孙某某跟我是一个村的,我父亲(徐**)和孙某某的父亲是亲表兄弟,他是我的表姐。她当初嫁给徐**的时候,就是我父亲给他们说的媒。她们一家人在十年前就去辽宁打工了,还在辽宁那边买了房子,家里房子也不能住人了,她平时回来都在我家住。她丈夫徐**2013年因病去世后,徐*亮一直想让孙某某嫁给他,但是孙某某不愿意。由于孙某某和徐*亮的姐是换亲,徐*亮就想让她姐回来不给孙某某的哥过了,但是他姐不回来,他还拿着刀去找他姐,他姐躲了。徐*亮很生气,扬言孙某某和他姐得死一个,这事我们全村人都知道。

昨天上午11点多,孙某某从付**出所办完身份证之后来到我家。因我家床少,孙某某在我家吃过晚饭之后就去徐**家去住了。今天下午四点多孙某某来到我家,和我一起包饺子。饺子快包完的时候,我父亲从外面回来了。饺子包完之后,我们都在家里堂屋坐着,这时徐**到了我家堂屋。他给孙某某说你住人家家算咋回事,你看不起兄弟还是咋着,他俩围绕着这个话题吵了两句。不知道谁说了句有啥话出去说,他俩就吵着往外走,我抱着女儿也跟了出去。走到徐**家门前一颗杏树北边,他俩还在吵。在那玩的李某某和徐**的妻子还劝徐**,说在哪吃都一样,有人喊你嫂子吃饭是看起你们兄弟了,比没有人理你们强。徐**还问孙某某为什么不去他家,孙某某就说你们那儿脏,接着他俩还在争吵。接着我就看见徐**弯腰,好像是用右手从他右脚穿的胶鞋里掏出一把匕首,匕首是不锈钢的,有二十多厘米长,刀尖有个弧形,刀把我没有看清。我表姐连忙就往南跑,没跑两步就被徐**抓着了。徐**用左手抓住我表姐的肩膀,右手拿匕首往我表姐身上戳,我表姐躲也没有躲掉。徐**一直拿匕首往我表姐身上戳,至于戳了几刀我也不清楚,因为当时吓蒙了。接着我表姐就侧躺着倒在地上了,用手捂着腰部。徐**就半蹲在我表姐身边又用匕首朝我表姐身上刺了几刀。我回家把我老公喊了过去,徐*、徐*中也过去了,他们仨把徐**和我表姐分开了。我父亲过去后,拉着我表姐的手。徐**对我父亲说你不能动他,谁动谁死。徐**又拿着刀往我父亲身边走,威胁我父亲说你动她你死。我父亲说得拉到街上救他,你不能让她躺这等死,徐**说就是叫她死,谁都不能救他,谁拉她去救谁死。我让我老公(郭**)开车拉着我表姐去看病,徐**又威胁他说你拉你得死。邻居让我打120急救电话,我就用自己的手机打了120。后来现场来了许多人,徐**就回家了,徐**开着我家的摩托三轮车把我表姐拉到街上。后来他们说我表姐不行了。

10.证人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的丈夫死后,徐**有意想让孙某某跟着他过,但孙某某不愿意。今年过年时,孙某某回来也没有住在徐**家,在泌阳县城她姐家过的年。昨天上午,孙某某从县城回来后在我家吃的饭,晚上在庄*徐**家居住,今天的早饭在他家吃的,午饭是在我家吃的。下午五点多,我和侄女孙某某、女儿徐*甲在堂屋当门说话时,徐**过来了,问孙某某回家了为啥不去他家,是看不起人还是咋着,两人就吵起来。孙某某就给徐**说有事咱出去说,别在这吵,两人就出去了。我和女儿徐*甲也抱着小孩出来了,出大门后,孙某某在前徐**在后。在孙某某走到俺庄徐**家大门前时,徐**上前拽着孙某某,然后用刀捅了孙某某一下,孙某某倒在地上,徐**用刀又朝孙某某身上捅几下。我赶紧上去,蹲下来看孙某某。徐**看我拉*某某,就恶狠狠的说你再摸你也别想活,并过来用刀子逼我,我没办法就起来了。**某某伤的严重,我让女儿徐*甲回家喊女婿郭*甲开三轮车拉*某某去抢救。徐**见郭*甲要开车过来救人,就对郭*甲说你要过来你也活不成,郭*甲看他手中有刀,就不敢过去了。这时庄*的人过来的不少,就劝徐**让先救人,徐**说人死了大不了我抵命。庄*的人都过来后,徐**就走了。徐*丙就开着俺的三轮车,拉着孙某某往付庄卫生院去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1.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下午五点半,其在家做饭的时候,徐**来到他家,几分钟后徐**与孙某某吵着出去了,接着他老婆徐**和他爸徐*乙也出去了。又过了几分钟,他老婆徐**回到家中对他说,徐**和孙某某打架了,他就出去看,看到孙某某侧着身子倒在了徐**门前的路上,头朝着东南,徐**手持一把尖刀站在孙某某旁边。为防止徐**再伤害孙某某,就过去把徐**往东边拉。徐**说你们都别管她,我就看着让她死的。把徐**拉开后其回去开车,想把孙某某拉上车。徐**不让把孙某某拉走,说谁动她谁死。说过了一会徐**拿着刀回家了,就和徐**一起把孙某某抬上车。这时徐**又过来了,他看了看说走吧,就同车去了付庄街卫生院,医生说不行了,得上泌阳。在去泌阳的路上走到江庄时,遇到了泌阳的120,120的医生说人已经不中了。

12.证人徐**的证言证实:徐**的哥哥徐**死后,孙某某就从外地回到庄上,听说徐**想让孙某某跟他过日子,孙某某不同意,徐**一直怀恨在心。在案发当天下午五、六点的时候,在家正准备吃晚饭,听到外面有人吵闹,从家中出来后看到徐**家门口围了一群人,徐**拿着一把匕首大吵大闹,孙某某在地上趴着。同村的郭**骑着一辆三轮车拉孙某某,徐**拿着匕首不让,并说谁来救她就戳死谁,郭**就不敢过去了。当时徐**已经打了120急救电话,庄上的人把孙某某抬到车上,大家让开着三轮车去迎下救护车。他看郭**在三轮车上都吓傻了,就开着三轮车,其他人骑着摩托车跟在后面,徐**也坐在三轮车上。走了没多远,徐**说孙某某没气了,咱们拐回去吧,他骑着摩托车接着走。到付庄卫生院医生检查后说大动脉已经不跳了,瞳孔也已经散了,让上泌**医院,他就开着三轮车迎救护车。走在路上徐**让他打电话报警,并说如果孙某某死了愿一命抵一命,他没有听徐**的继续走。到贾楼高速路口江庄的时候,碰到了120急救车,医生下来检查后说人不行了,他们就在路边等着,等到警车把徐**带走后,拉着孙某某回庄里了。

13.证人郭**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下午五点多的时候,他和儿媳李某某领着俩小孩在他家屋后东北角玩,看到徐**和孙某某从徐**家吵着出来,吵的意思是徐**喊孙某某到他家里吃饭,孙某某说他们家喂了那么多羊嫌脏。徐**说孙某某看不起他,让他丢人,又质问孙某某他哥是怎么死的。双方吵得很厉害,她就过去劝,但是劝不住。这时他的俩小孩哭,就抱着小孩回家了。后来听说徐**拿刀子戳了孙某某。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郭**的证言基本一致。

15.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五六点的时候,她和丈夫在家里做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就一起出门,看到是同村的徐**与她嫂子孙某某吵架,吵架的内容主要是孙某某为啥没到徐**家吃饭。她和丈夫听他们吵这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就回家了。过了五分钟,听到外面人嚷嚷,出门一看孙某某躺在她家门前的空地上,还以为是徐**打孙某某,孙某某装的。后来听人说孙某某不中了,同村的小*开着三轮拉着徐**和孙某某上街去了,她的丈夫和庄上的男人怕路上徐**再对开三轮的小*下手,都跟着到街上去了。

16.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下午五六点他正在值班时有人喊医生,看见住院部门口一个三轮车上有一个男的抱住一个女的坐着,旁边还有几个人。我问怎么回事,他们说人被扎住了,有半小时了,我就上前用手电观察,那个女患者瞳孔已经扩散了,颈主动脉也无搏动,我就让他们把患者往县城送。我听他们说是崔庄的。

1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天快黑的时候接到120指挥中心指派出诊,到付庄乡高速路口看到一个40多岁女的在一辆三轮车上躺着,发现生命体征消失,瞳孔散大,身上有好几处刀伤,伤者已经死亡,告知家属后就回去了。

18.(驻)公(刑)鉴(物)字(2015)38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现场二号血迹、现场三号血迹、匕首刀刃上血迹、徐**右手中指上血迹检出的DNA为孙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孙**、高**与孙某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现场一号血迹、匕首刀柄上血迹未检出DNA。徐**血样检出DNA。

19.(泌)公(尸)鉴(法)字(2015)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1)关于损伤分析:死者孙某某损伤位于胸部、左上肢部、左下肢及左右臀部,为多处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创口,根据创口性状表面分析,其损伤符合仞面类锐器作用所形成。(2)关于死因分析:孙某某左上肢、左下肢及臀部创口分别深至肌层和皮下组织,损伤相对较轻,左胸部创口贯通胸壁进入左胸腔并依次贯通左肺上叶下缘、心包、心脏左侧壁至左心室,该处损伤足以致其因心脏和左肺上叶破裂引发大失血而死亡。检验意见:孙某某系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引发大失血而死亡。

20.(驻)公(刑)鉴(理化)字(2015)156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死者孙某某心血中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甲拌磷、乐果、氯氰菊酯、巴**、安定、三唑仑、阿**成份。

本院认为

2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徐**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6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22.徐**户籍证明显示: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23.孙某某户籍证明显示:孙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24.被告人徐**的供述及辩解:孙某某嫁给我哥徐**的时候是换亲,我姐嫁给了孙某某的大哥。前年我大哥在辽宁葫芦岛打工的时候喝酒出事去世了,之后我听说孙某某在辽宁的时候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就怀疑我哥徐**的死不正常。后来我去辽宁找孙某某质问这个事,孙某某否认,我们就吵了一架。当时我的意见是我和孙某某合户一起生活,好照顾我侄子,但是他们都不同意。之后孙某某他们回来,还有我姐回来走亲戚,都不来我家里吃饭。庄*的人因此看不起我,笑话我,我心里气不过。

案发当天,孙某某来我家要她家的地补本,我们因此发生争吵,但我还是让她把地补本拿走了。这几天我岳母在我家里住,我感觉孙某某当着我妻子、岳母的面和我吵架让我很没有面子。还有就是自从我哥去世后孙某某平时就住在我同村的她表叔徐*乙家里,不住我们家,我觉得她一直看不起我,我咽不下这口气,之前也警告过徐*乙,说以后孙某某到你家里吃饭你把她撵走,否则我就不客气了。天快黑的时候,我就想着喊孙某某到我家里吃饭,想着过年哩,她长期住在人家家里算咋回事。临出门的时候顺手把放在我家西屋北头第二间我的卧室床头柜里下面小抽屉里的一把匕首拿出来,塞到我穿的胶鞋右边鞋筒里。这把匕首是我在深圳的时候买的,有十几厘米长,是铁把,用军绿色的细绳子缠着,单面开刃,背面有锯齿,外面还有军绿色的刀套。我当时的想法是如果她肯回来吃饭,就算了,如果她不回来,我就拿刀子捅他,不是她死就是我死,她死了我给她抵命。到徐*乙家后,孙某某不愿意到我家来吃饭,就和我吵了起来。孙某某说有事咱出去吵去,别在人家家里吵,然后我们就吵着从徐*乙家出来,走到徐**家门口的时候,有五六个人在那里,就有人劝我说:“亮,在谁家吃饭都一样嘛,不在你家里吃饭不是还给你省了嘛”。我说我不省这个,就得到自己家里吃饭。孙某某说我想在谁家吃你管不着,意思是不让我管,我说我非管不可,说急了我俩就撕拽起来。孙某某说你过来试试,说着弯腰就要捡石头。我说试试就试试,就从鞋筒里拿出来了刀子。这时候旁边的人就叫喊孙某某你别过来,小心亮有黑招。孙某某说我就看他敢不敢拿刀子戳我,说着凑上来。我就拿着刀子朝孙某某的屁股上戳了一刀,孙某某就上来扯我的衣服,掰我拿刀子的手,把我的衣服和袖口都扯烂了。我就用刀子又朝孙某某的身上戳了一刀,不知道是戳在肋叉子上了还是什么地方,然后在我们争执间我又戳了他一刀,戳在什么地方我忘记了。就这样,我们撕拽了一阵子,我也不知道一共是戳了孙某某三刀还是四刀,撕拽的时候有没有戳到孙某某我也不记得了,他就睡在地上哼哼着,不会动了,后就有人喊。徐*乙过来之后就说快点拉着上街,并回家喊了同村的郭**开着三轮过来,要拉孙某某去医院。我就阻止他们拉,说你们谁拉谁负责,我就看着她死哩,他得为我哥不明不白的死负责任。徐*乙说你不让救,就是让你嫂子死哩,我说我就是让他死哩,我们就又吵了一阵子。他们看我手里拿的有刀子,就不敢上前了。这时候孙某某还睁着眼睛,在地上躺着大喘气。就有人来拉我劝我,我就回家,把刀子放在床头柜抽屉里。想着还是得救孙某某,不能让她死。就拿了些钱回到徐**家门口的路上。那些人把孙某某已抬到郭**家三轮车上了,可能是看到我过去,怕我不依他们,没有人敢开车。我就喊同村的徐*丙来开车,让赶紧走。到了付庄乡卫生院,医生看了看说不中了,瞳孔已经散了,已经断气了,也没有脉搏了,要是不行了你们拉到泌阳去抢救。我就让打120,然后我和徐*丙拉着孙某某往泌阳县方向赶,半路上碰到了120的急救车,医生下来看看说已经死了。我就说赶紧报警吧,我去投案,有人说已经报过警了,我就说我要下车去投案,被人拦住了,不让我走。过了十几分钟的样子,就有警察过来,把我带到了泌阳县公安局。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矛盾后产生杀人故意,遂携带尖刀找到孙某某,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对着孙某某的臀部、左胸等部位连捅数刀,致使孙某某因左肺及心脏破裂引发大失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中应酌定从重处罚。本案属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徐**当庭所提其只往孙某某臀部捅了一刀,并没有阻止他人对孙某某施救的辩护意见。经查: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稳定,与证人徐**、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孙某某的尸体检验报告相互吻合,能够证实徐**蓄意捅刺孙某某臀部、左胸部数刀并持刀阻止他人对孙某某施救的事实。徐**当庭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魏*、郭**所提被告人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徐**在得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等待公安人员对其抓捕,并在抓捕时予以配合,在侦查阶段供认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但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翻供,对主要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魏*、郭**所提被告人徐**系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与徐**发生争吵后已离开徐**家多时,徐**因怀恨在心,又携带尖刀至徐*乙家找到孙某某,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撕拽,进而将孙某某刺死,是有准备的犯罪,而非一时冲动。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婚姻家庭矛盾系引发本案的原因之一,结合徐**自动投案的事实,对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徐**具有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大,且在作案后阻止他人对孙某某进行施救,情节特别恶劣,应对其限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徐**限制减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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