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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申请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委会橡林西组(以下简称橡林西组)与被申请人盛永勤、吴*、王*、吴**、吴*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橡林西组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陈**已于2008年10月6日提出申请辞去橡林西组组长职务。2009年2月16日,经群众推荐选举吴**为组长,并且当日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本案的被申请人盛**参加了会议并签字认可。2009年3月11日,橡林西组将此事在天中晚报上发表了声明。因此,陈**不是橡林西组的现任组长,无权以橡林西组负责人的身份接收任何法律文书。原审法院将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橡林社区综合服务站的副主任陈**,陈**无权代理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导致原审败诉。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1、依法撤销驿**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2、一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作为橡林西组的村民组长,其虽提出过辞去该组组长的职务,但未经上级批准,其辞职申请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原审诉讼期间,其仍是橡林西组的村民组长。

综上,驻马店市**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驻马店市**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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