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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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