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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