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泌**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泌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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