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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县政府投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2015年2月,原告应被告请求,经县担保委员会批准为其在泌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该公司把所有机械设备等动产抵押给了我公司,并按照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我公司成为抵押权人,享有该抵押物的担保物权。2015年12月7日,一群不明真相的人进入被告院内,推到公司围墙进入生产车间,对价值400万元的生产线设备进行切割、拆卸等破坏性拆除,把拆卸的设备进行转移,严重损毁了我单位的担保物权,致使我单位抵押物权不能实现。请求被告依据《抵押担保合同》第五条第2、3、4款规定及第六条1、2款规定,提供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恢复原状,并承担损毁抵押物价值200万元20%的违约金4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原告为合同甲方,被告为合同乙方。双方约定: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2015年委字第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借的人民币五百万元(大写)的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甲方有关权益,现乙方依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以下称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1、该企业的设备(以抵押清单为准)和泌阳县**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2、数量、质量:均同《资产评估报告书》。3、状况:建成。4、所在地:泌阳县工业园区。5、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泌阳溢佳香**公司和泌阳县**有限公司。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根据双方认可的位于泌阳县工业园区泌阳溢佳香**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泌阳县**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和出具的驻正永信评报字(2015)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驻正永信评报字(2015)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双方商定评估价分别为八百三十五万元和三百六十八万元。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2、登记。抵押物乙方须经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乙方缴纳登记费用。……第五条乙方的义务。……2、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让、出租、出售、赠予、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不得实施降低(减少)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3、抵押期间,当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按抵押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的约定,因保管不善只是抵押物损毁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按抵押物价值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由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2015年2月6日,原告和被告分别作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印章,登记机关河南省**政管理局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被担保的债权为抵押担保贷款500万元,担保的范围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12个月。抵押物概况:315KVA变压器、线路及配电柜、80M3无塔供水器、供水配套设备、锅炉、供热配套设施设备、组冷机组、冷库、保温等配套设施、化验设备、屠宰设备、吊轨机运输机、排酸库、排酸库氟制冷机组、真空包装机、真空冷冻干燥机组、输送工作线、小冷库、和面、制皮、制陷设备等42种品类。其中真空冷冻干燥机组抵押登记评估净值1980000元。

2015年12月11日,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抵押设备进行查封时,发现包括三相异步电动机、真空冷冻干燥机、储气罐等安装在被告厂房内的设备被拆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和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和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已经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成立、有效。抵押物被拆解,明显影响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保管不善,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依据《抵押担保合同》第五条第2、3、4款规定及第六条1、2款规定,提供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恢复原状,并承担损毁抵押物价值200万元20%的违约金4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理由成立,但对已被拆解的设备恢复原状已不可能,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请求提供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恢复原状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4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负担律师代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四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泌阳溢佳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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