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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有限公司、押**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肽公司)、押上卿、张*与被上诉**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坤肽公司申请追加禹州**有限公司和中国**州支行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坤**司申请追加当事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7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上诉人坤**司、押上卿、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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