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魏*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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