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魏*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魏*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