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甲诉被告吕*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甲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祖*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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