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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BC幼儿园与河南**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ABC幼儿园诉被告河南财经计算机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房屋期限为3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27万元。若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或由政府征用置换的,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剩余房租(具体协议内容附后)。2012年10月1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租每年上涨5万元,租赁税费由原告承担。而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协议是被告不得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租金,然被告却无故上涨5万元房租,还强行让原告再承担税金。原告怕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给家长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无奈在补充协议上签字。2013年4月17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停水停电,导致原告停课放假,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所约定退还原告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0月1日剩余租金94888.9元。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税金约定由原告承担,就意味着之前的税金应由被告承担。然补充协议之前税金是原告所交,被告应予退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税费共计105088.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河南**教育中心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ABC幼儿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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