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曲**与被申请人顾**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作出的(2012)郑仲裁字第295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曲**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曲**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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