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盛**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完毕,本案不需法院执行为由,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初字第5906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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