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州**画院与林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林州市石**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州市兰亭书画院诉被告林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林州市石**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州市兰亭书画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兰亭书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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