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中心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郑州市文化路张家村XX号楼”查找也未查到被告的相关信息,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开封县青年路XX号,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开封**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