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封**中心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中心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郑州市**天伦水晶城X号楼”查找也未查到被告的相关信息,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开封县青年路XX号,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开封**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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