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阳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阳光财**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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