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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坡与高群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理坡诉被告高*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高*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6日22时30分许,在西华县×××西段,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的豫P×××××号厢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齐辩称,一、西华县交警队西公交认字(2015)第02000015号事故认定书严重错误。首先,本案原告理坡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且逆行,非法载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次,本案发生的事故时间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事故责任认定时间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该规定其事故认定时间严重超时,程序明显违法。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队认定事实不清。理迎*、理坡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在理迎*诉理坡、高*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开庭审理时,理迎*当庭承认自己未佩戴安全头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该条规定理迎*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中未显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时,明显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被告的车辆豫P×××××停靠地点不影响任何人通行,显然是原告故意撞到被告车上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对该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西华县交警队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对被告明显不公平,属于有意偏袒他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无责任。四、被告也不是侵权人,对于原告理坡的各项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理坡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逆行,又载人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显然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放任,对自己的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五、原告各项诉请明显过高,被告出于同情愿意给原告一点钱,但是经济条件也不允许。因被告女儿查出患有××,已花去几十万元医疗费用,母亲患有乳腺癌后期,也已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已是负债累累了,而被告的女儿及母亲仍在治疗中,也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已是借债无门了,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在此被告恳请法院酌情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2、原告的住院病历4份,原告2015年1月4日出院证1份、2015年3月27日出院证1份,原告2014年12月17日诊断证明1份,西**民医院的入院证、出院证各1份,诊断证明1份,用药清单2份,医疗费票据2张;3、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1份,二次手术费鉴定书1份,原告的户口本1份,原告父亲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村委证明1份,鉴定费票据1份。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项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与理**未佩戴安全头盔,责任认定书上未显示,显然是事故认定事实不清。对原告提供的第2项证据有异议,认为2014年12月7日的病历显示原告入院时间是2014年12月7日,而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6日,入院时间与事故发生相矛盾,住院病历4份,医疗费票据也是2份,费用总清单及诊断证明书都只有2份,这之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住院时间过长,具有挂床现象,医疗费用过高。对原告提供的第3项证据,认为原告构不成伤残,所需后期治疗费用过高,误工费要求过高,应按30元每天计算,护理费应按30元每天计算,对村委证明有异议,村委会证明没有出具人签名,不应当认定。本院经全面审查认为,被告对村委证明所提异议成立,被告对其他证据所提异议不成立,故对原告提供的村委证明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河**瘤医院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各2份,红**委会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此作为被告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本院依法对被告通过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6日22时30分许,原告理坡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理**沿西华县城皇庙路由西向东逆行行驶至西华县×××西段,与被告高*齐停放在路北侧的豫P×××××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刮蹭后摔倒,造成理坡、理**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17日,西华县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理坡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坡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高*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高*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理**在该事故中无违法行为,理**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理坡被送往西**民医院住院治疗,在西**民医院两次共住院治疗14天,在周口协和骨科医院两次共住院治疗36天,原告理坡共计住院治疗50天,在周口协和骨科医院共花去医疗费41632元。2016年1月21日,经周口箕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理坡残情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1月21日,经周口箕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理坡二次手术费用需壹万圆人民币左右(二级医院水平)。原告理坡花去鉴定费700元。另外,被告高*齐的豫P×××××号厢式货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原告理坡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理坡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承担80%的责任较为合适。被告高*齐驾驶豫P×××××号轻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高*齐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适。原告理坡的各项损失赔偿标准认定如下:(一)医药费41632元;(二)误工费,从开始住院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误工时间为409天,按照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每年人均收入10853元计算,计款12270元;(三)护理费,1人护理,护理时间50天,按照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每年人均收入10853元计算,计款1500元;(四)营养费,每天20元,住院50天,计款100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住院50天,计款1500元;(六)残疾赔偿金,按照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计算20年,原告为十级伤残,按照10%计算,计款21706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为十级伤残,酌定6000元为宜;(八)二次手术费10000元;(九)鉴定费700元。综上,原告理坡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6308元。由于被告高*齐的车辆没有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所以,被告高*齐对于原告理坡的各项损失首先应当按照交强险的规定进行赔偿,然后再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原告理坡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54132元,由被告高*按照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进行赔偿10000元,下余44132元,由被告高*齐承担20%计款8826元。原告理坡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476元,由被告高*齐按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进行全部赔偿。综上,被告高*齐应当赔偿原告理坡各项损失合计为60302元。由于原告理坡只请求被告高*齐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10302元的权利,属于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齐赔偿原告理坡各项损失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高*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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