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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2日以证据不足,不能证实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耿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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