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常**、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2016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甲、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理坡与高群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肖**、胡**、郑州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郸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