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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常某甲、常**、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常**、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2016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甲、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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