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3月11日在西华

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年底,长女宋**出生,现年3岁半。××××

年××月××日次女宋**出生。婚前原、被告无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庭琐

事发生纠纷。被告及家人常年外出打工,原告住在娘家照顾两个女儿,被告不

负担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费用,也不看望孩子。2014年以来,被告均未到原告娘

家走亲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综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

、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等。

被告辩称

被告宋*甲辩称:同意离婚,两子女放在一起由一方抚养,无论由哪一方

抚养,对方均不负担抚养费。两子女在一起生活有利于二女儿对大女儿的照顾

。如两子女分开抚养,我方抚养小女儿,原告抚养大女儿时,我方愿承担大女

儿抚养费50000元及将来给大女儿治病费用的一半。否则,被告抚养大女儿时

,原告应承担大女儿抚养费50000元及将来给大女儿治病费用的一半。

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结婚证复印件一

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二、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

小女儿宋**。三、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

被告宋**对原告张*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无异议。

对证据三有异议,分居没有这么长时间,内容不真实。

被告宋*甲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户口本三页,证明双方生育大女儿

情况及二女儿的户口没有在原、被告的户口上,原告把二女儿送人抚养,落在

他人户名下。二、大女儿宋*乙治病的报告单复印件四张,证明宋*乙有××

,终生需人照顾护理。三、离婚协议书一份。

原告张*对被告宋**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把二女儿送人抚养。证据二是复印件,需

要核实,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大女儿生活不能自理。对证据三没意见

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

的证据一、二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三,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

本院查明

性,且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三与双方当事人陈述夫妻感情破裂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明宋*乙有××,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张*

与被告宋*甲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春节前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3

月11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宋**(患

有××、唐*综合症),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取

名宋某丙,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2015年9月8日,原

告以双方无感情基础等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一:原告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

,空调一台,被罩十二条,单子十四条,四组合柜子一套,梳妆台一个,沙发

、茶几一套。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另查二: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自

愿离婚;二、女儿均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和任何费用,允许女方探望

孩子等。协议签订后,婚生女宋某乙由被告抚养。2016年1月1日,原、被告婚

生女宋**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予离婚的依据。本

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双方在庭审后已达成离婚协议,足以说明

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准予原、被告离

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协议婚生女宋**由被告宋*甲抚养,原告张*

不负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

宋*乙诉讼中因病死亡,本院不予考虑抚养问题。关于财产问题。原告自愿放

弃其婚前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婚后其

挣钱交给原告,要求双方平分及债务问题,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

关证据佐证,本院对被告的陈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与被告宋*甲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宋**由被告宋*甲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原告

张*享有探望宋**的权利。

三、原告张*的婚前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自愿放弃,归被告宋*甲所

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张*承担100元,被告宋**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