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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徐**非法买卖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彭雪峰、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许**通过淘宝网购买12支仿真手枪、3支仿真长枪及48瓶用于手枪发射的气体,又在夏邑县步行街被告人徐**的“奥迪玩具”店内购买4支仿真长枪。后许**通过快递将2支仿真长枪和1支仿真手枪卖出。经鉴定,被告人许**、徐**买卖的仿真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购买并出售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主观上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买卖的仿真枪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具备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假如许**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再犯可能,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指定辩护人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许**通过淘宝网购买12支仿真手枪、3支仿真长枪及48瓶用于手枪发射的气体,又在夏邑县步行街被告人徐**的“奥迪玩具”店内购买4支仿真长枪。后许**通过快递将2支仿真长枪和1支仿真手枪分别卖给杨**、丘某某、言某某。2014年3月11日,在被告人许**的住处及车内分别扣押了13支仿真手枪、1支黑色P-1978A仿真长枪、1支褐色(红棕色)M-1长枪、2支褐色BISONNO.701仿真长枪、1支褐色M2011-2仿真长枪、1支迷彩色AWP仿真长枪、42瓶充气瓶及弩、钢珠、玻璃珠、塑料珠、红外瞄准器等物品。经鉴定,其中5支仿真长枪、11支仿真手枪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4年2月19日,我在淘宝网一家店铺(网名为“儿童玩具批发”,空间名为“四海一家”)购买12支仿真手枪(名称为“3.8”,黑色)、3支仿真狙击步枪(名称为“AWP702”,迷彩色)和48瓶用于手枪发射的气体。当天,我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支付4000多元钱。2月28日,我开车到位于商丘市310国道的天地**公司取货,对方在提货单上的名称是“大洋玩具”,发货地址是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1号。这些仿真枪我通过淘宝网共卖出3支,都是卖出后次日在夏邑县孔*像东200米处的申通快递发货。2014年3月9日,我以1200元卖给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的杨**1支“AWP702”仿真狙击步枪,1个瞄准镜和2盒玻璃子弹。同日,我以1500元卖给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的言某某1把仿真手枪和1瓶用于仿真手枪发射的气体。3月10日,我以1200元卖给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丘某某1支仿真狙击步枪,1个瞄准镜和2盒玻璃子弹。没有卖出的枪都在我的住处。

2014年2月份一天,我在夏邑县步行街“奥迪玩具”店购买2支名称为“701”的仿真步枪(褐色,每支170元),1支名称为“M-1”的仿真步枪(褐色,每支60元),1支名称为“巴雷特”的仿真长枪(黑色,每支95元),这4支枪没有卖出,在我家放着。

2、被告人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2年暑假,我在夏邑县步行街开了一家名为“奥迪玩具”的店,主要批发玩具。2014年元月,我去商丘市东风市场进货,问“珂珂玩具”店的老板王某某有什么好卖的玩具,他说你卖点仿真枪吧。我看货后购买了20支仿真枪,其中4支“151”型号(每支120元),4支“701”型号(每支180元),8支“巴雷特”型号(每支90元),4支“M-1”型号(每支120元),王某某通过物流发货到夏邑县。2014年2月,许**来我店里进货,先后三次购买了9支仿真枪,其中4支“巴雷特”型号,2支“M-1”型号,3支“701”型号,其他的都零卖了。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3月11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许**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搜出5支仿真长枪、12支仿真手枪、42瓶充气瓶及弩、钢珠、玻璃珠、塑料珠、红外瞄准器等物品,并予以扣押。同时,在许**的面包车内扣押了1支仿真手枪、1支AWP迷彩色仿真长枪和2支弩。

4、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鉴定报告,经鉴定,被扣押的仿真枪支中的11支仿真手枪、1支黑色仿真长枪、2支红棕色木质枪托仿真长枪、1支红棕色木质枪托和护木仿真长枪、1支迷彩色仿真长枪为枪支,均有准星和保险机构,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4年初,我丈夫许**在网上购买仿真枪,有仿真长枪,也有仿真手枪,通过物流发到家里,然后在网上发布广告出售,赚取差价,这些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6、证人杨**的证言。2014年3月10日晚8时许,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来申通快递邮寄两个包裹,次日,又邮寄一个包裹,快递单号分别为768181831001、768181831002、768181831003。

7、证人江某某的证言。我是天地华宇商丘分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19日从汕头市托运过来两个纸箱,2月27日到达我公司。托运人信息登记的是“大洋玩具”,托运地址显示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1号,提货人是许**。

8、天地华宇物流提货检验签收凭证、信息单,证实2014年2月19日,“大洋玩具”从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1号向被告人许**发送2纸箱物品,许**于2014年2月27日提货。

9、申通快递POD跟踪信息单、详情单,证实被告人许**于2014年3月10日、3月11日,通过快递分别向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的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的言某某和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丘某某发送物品的情况。

10、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许**指认其购买枪支的“奥迪玩具”店及被告人徐**指认其购买枪支的“珂珂玩具”店的相关情况。

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2014年4月3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出示10张不同男性照片,分别编号为1-10号,让被告人徐**辨认。经辨认,徐**指出2号王某某是是2014年元月份,在商丘市东风市场卖给其20支仿真枪支的人。

12、网上发帖照片,证实被告人许**在网络上发帖出售其仿真枪支的相关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许**、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被告人许**、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许**非法买卖枪支十支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辩护人关于许**主观上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买卖的枪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观点,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波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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