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白**与被告闫景峡、僧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闫*、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