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彦喜与被告杨**、代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对被告杨**、代金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冉彦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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