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李*与被告李**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以被告李**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要涉案房屋、二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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