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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河**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河**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霍进于2014年元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霍*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霍*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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