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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魏**等与阳谷县**民委员会、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等22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初字第1101-111号、1115号、1118号-1121号、1123号、1125号、1128号、1130-1131号、121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初字第1101-111号、1115号、1118号-1121号、1123号、1125号、1128号、1130-1131号、1215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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