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瑞**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1194.5元,余额1194.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