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王**与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丙诉被告王*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父亲王某某(1994年11月24日病故)、母亲张某某(1994年7月5日病故),父母共育有王**、王**(患有智力残疾)、王**、王**四个子女。父母生前有三套住房,分别座落在二七区菜王西街12号楼1单元5号(面积25.25平方)、12号楼2单元20号(面积43.10平方)、12号楼2单元21号(面积68.59平方)。原被告因继承上述房屋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并继承王某某、张某某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王**、王**、王**提起继承诉讼,原告王**患有智力残疾,不能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退回原告王**、王**、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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