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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年12月1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出现矛盾后双方互相不沟通,特别是半年前,原、被告矛盾加剧,双方已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虽双方有矛盾,但未达到离婚程度,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系同事,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12月1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初两人感情尚好,后为家务琐事两人曾生气吵闹。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事,双方了解充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属于正常现象,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生活中双方若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乔*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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