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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冯**、李*、李**、朱**、郭**、张**、牛应来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冯**,原审被告李*、李**、朱**、郭**、张**、牛**(以下简称李*等六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冯**于2015年3月9日向沁**民法院提起诉讼,沁**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被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席**,原审被告李*、李**、朱**、郭**、张**、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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