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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赵**、张**、唐**、唐*与沁阳**合公司、张**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赵**、张**、唐**、唐*与被告**综合公司、张**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综合公司名称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综合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赵**、张**、唐**、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赵**、张**、唐**、唐*撤回对被告沁阳**合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6元,减半收取5683.15元(原告申请减交5183.15元,本院予以批准),由五原告负担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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