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与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俊诉被告李*、被告程针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时*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时**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