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时*俊诉被告李*、被告程针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时*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时**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原告周*平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郑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景钰清与郑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郑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九冶**公司、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冯**、李*、李**、朱**、郭**、张**、牛应来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周**等与沁阳市沁**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赵**、张**、唐**、唐*与沁阳**合公司、张**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团有限公司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