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23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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