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限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南阳**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1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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