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阳谷支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寒亭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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