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韩**、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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