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车诉被告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新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新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新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新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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