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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马付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马付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民三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马**提供的账本是单方臆造,提供的证人有利害关系且都证实不了打条和丢条的现场情形,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又都是听说。出警情况与本案无关。录音记录中张**妻子并未认可该债权,马**诉称张**欠其14944.5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将本应由马**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张**明显错误。即便按马**诉称的欠款事实发生在1997年,早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二审不应支持马**的诉请。二审开庭没有给申请人下达开庭传票,致使申请人未能参加诉讼,程序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马**提交意见称,一审出庭证人宋**、柴得科、董**、孔**、一二审出庭证人赵**均证明马**已将玉米卖给张**,张**未支付玉米款的事实,另有2011年一审庭审播放的张**及其妻子的通话录音、二审时马**找到的1997年的原始记录本、派出所出警情况,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纠纷发生后马**未停止过主张权利,张**及代理人在原一审提起时效抗辩但已被法院驳回。张**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二审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依据马**提供的1997年的原始记录本、十余名证人的证言、派出所出警情况证明及马**、张**通话录音资料形成的证据链条,能够认定马**与张**之间买卖玉米关系存在、张**欠玉米款14944.5元及马**不间断向张**讨要的事实,张**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以推翻该事实认定。张**签署姓名、日期的送达回证在卷佐证,二审开庭程序合法。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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