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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653号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巩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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