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巩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巩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