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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儿子王*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及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自由恋爱长达五年,婚姻基础牢靠。婚后双方生活和谐,先后育有儿女,一家人生活和睦。被告常年担负抚养照顾儿女的重任,任劳任怨,毫无怨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儿子王*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丙。因原告长期在外工作,一双儿女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经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双方共同珍惜共同维护。王*甲与孙*原籍为同一村,经过长时间恋爱之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剂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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