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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付长红与安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付**因与被上诉人安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付长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赵**、付长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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