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峡县久达**汉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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