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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限公司与年新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限公司诉被告年新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峡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年新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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