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限公司诉被告年新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峡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年新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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