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长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减半收取1380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