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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霄*与吕**、濮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任**、濮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于2014年9月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吕**、天**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2万元(利息截止到2014年4月27日,以后利息另计)。2、吕**、天**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吕**、天**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吕**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0元,应减半收取12080元,由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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