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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刷厂与平顶山市广播电视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日报社印刷厂诉被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付歌,被告委托代理人宁书鑫、刘**到庭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漯河日报社印刷厂诉称,我单位和被告有业务关系,自2005年起我开始承印被告出版的《平顶山广播电视报》,期间由于被告屡次违背付款承诺,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不再合作,同年4月16日经双方对账,截止2012年3月14日,被告共欠我单位印刷款17293.8元,当时被告承诺到2015年5月31日前还款69300元,余款103632.8元由双方另行协商还款时间。后经我单位催要,被告于2012年9月27日偿还我单位87500元,剩余85432.8元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我单位的印刷费85432.8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报社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告漯河日报社印刷厂自2005年起开始承印被告平**视报社出版的《平顶山广播电视报》并建立了承揽业务关系,后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不再合作,同年4月16日经原被

告对账并签下一份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12年3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费17293.8元。后经原告漯河日报社印刷厂催要,被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报社于2012年9月27日偿还原告87500元,剩余85432.8元印刷费被告至今未还给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一份、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并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漯河日报社印刷厂自2005年起开始承印被告平**视报社出版的《平顶山广播电视报》并建立了承揽业务关系,后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不再合作,同年4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并签下一份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12年3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费17293.8元。后经原告漯河日报社印刷厂催要,被告平**视报社于2012年9月27日偿还原告87500元,剩余85432.8元印刷费被告至今未还给原告,对此所形成的纠纷,被告应当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印刷费85432.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因其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日报社印刷厂印刷费85432.8元。

本案诉讼费1936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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