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与被告许**份有限公司、赵**、李**债权转移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48元减半收取814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474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