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许昌恒**有限公司、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与被告许**份有限公司、赵**、李**债权转移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48元减半收取814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474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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