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已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黄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52号13号楼1单元1121室(建筑面积:132.33平方米),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17号1号楼1118室(建筑面积119.17平方米)、1119室(建筑面积138.62平方米),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6号2-232号室(建筑面积104.33平方米),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79号1幢1单元10105室(建筑面积:169.26平方米,权属证号:1075108015Ⅲ-46-1-10105~1)和妻子曹*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239号中华世纪城房屋(产权面积:255.64平方米,产权证号:1050106013-13-1-8-31101)。现因被执行人刘**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52号13号楼1单元1121室(建筑面积:132.33平方米),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17号1号楼1118室(建筑面积119.17平方米)、1119室(建筑面积138.62平方米),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6号2-232号室(建筑面积104.33平方米),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79号1幢1单元10105室(建筑面积:169.26平方米,权属证号:1075108015Ⅲ-46-1-1-10105~1)和妻子曹*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239号中华世纪城房屋(产权面积:255.64平方米,产权证号:1050106013-13-1-8-31101)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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