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濮阳县红旗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为1084.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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